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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平台app借款不还被判刑14年6个月。

作者:杏彩体育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5-06

  被告人周娅。因涉嫌犯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杏彩平台app借款不还被判刑14年6个月。,2015年4月2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看守所。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渝检一分院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娅涉嫌犯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娅及其辩护人陈伟、秦亚亚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的规定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周娅长期在网络平台从事活动并时常亏损。周娅为筹集赌资,以高息为诱饵,以生意投资、归还、公司资金周转为名,向陈某己、王某甲等量借款。此外,周娅还采取虚构事实,以短期拆借等为名,向重庆某甲公司等多家公司借款。至案发,周娅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286.61931万元。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周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周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286.6193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之规定,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周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娅辩称自己的行为系民间借贷,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构成罪请法院依法裁判。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及虚构事实、隐瞒的客观行为,不构成罪;即使被告人周娅构成犯罪也应是构成合同罪;同时提出被告人周娅向其亲属、小额公司的借款、有委托买卖房屋公证的借款及案发后已归还款项应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被告人周娅有自首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娅自2012年底开始至案发,长期通过多宝平台、凤凰平台、东森平台等网络平台购买高于正常赔率的重庆“”,其投入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千余万元。2013年,被告人周娅因在网络平台输钱后想赢回,在明知自身及家庭经济收入无法承担巨额借款的情况下,以支付高额利息作为诱饵,以其所在公司需要投资、资金短缺,或私盖其代账的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公章,冒用该公司名义等虚假理由向王某甲等被害人借款。借款总金额共3600余万元,至案发时尚有3288.61931万元未归还。被告人周娅将以上款项均用于在网络非正规彩票销售平台上购买高于正常赔率的重庆“”,及以“后债偿前债”的方式支付其向各被害人承诺的部分高额利息。其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3年1月、2015年5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缺乏周转资金为由,承诺支付月息,向被害人江某甲借款共计33万元,后归还6.08万元,还应归还26.92万元。

  2.2013年2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缺乏周转资金为由,承诺支付月息,向被害人周某乙、张某甲夫妇借款共计69万元,后归还11.92万元,还应归还57.08万元。

  3.2013年8月、2014年3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顾某借款共计90万元,后归还19.75万元,还应归还70.25万元。

  4.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投资款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雷某甲借款共计100万元,后归还15.675万元,还应归还84.325万元。2015年2月初,因雷某甲向被告人周娅催还借款,周娅无力偿还。周娅、周某甲遂于2015年2月13日在重庆市渝北公证处就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某街道某大道××X号2幢X房屋与雷某甲进行了委托买卖公证。另查明,该房屋已于2013年由周娅、周某甲在银行抵押。

  5.2014年2月至12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刘某乙借款共计40万元,后归还4.9万元,还应归还35.1万元。2015年2月,被害人刘某乙与其妻周某丙向被告人周娅催收欠款,周娅无力偿还。周娅、周某甲遂于2015年2月13日在重庆市渝北公证处就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某大道××X号10幢X房屋与周某丙、周某乙进行了委托买卖公证。另查明,该房屋已于2010年由周娅、周某甲在银行抵押。

  6.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的月息,分三次向被害人余某借款共计42万元,后归还6.04万元,还应归还35.96万元。

  7.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易某借款共计22万元,后归还3.52万元,还应归还18.48万元。

  8.2014年2月至11月,被告人周娅以向其工作的公司投资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胡某乙借款共计45万元,后归还7.3万元,还应归还37.7万元。

  9.2014年2月至11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朱某借款共计53万元,后归还8.22万元,还应归还44.78万元。

  10.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张某乙借款共计105万元,后归还16.4万元,还应归还88.6万元。

  11.2014年2月至5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向被害人邹某乙借款共计35万元,后归还4.2万元,还应归还30.8万元。

  12.2014年2月至7月,被告人周娅以向其工作的公司投资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陈某乙借款共计70万元,后归还11万元,还应归还59万元。

  13.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投资为由,承诺2%的月息,分三次向被害人李某乙、江某乙夫妇借款共计40万元,后归还4.5万元,还应归还35.5万元。

  14.2014年7月初,被告人周娅以其代账的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的月息,并趁某公司出纳李某甲不备私盖公章,冒用某公司名义与王某甲签订借款协议,向被害人王某甲借款500万元,后归还90.3万元,还应归还409.7万元。

  15.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刘某丙借款共计200万元,后归还6.4万元,还应归还193.6万元。

  16.2014年5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吴某乙借款35万元,后归还5.6万元,还应归还29.4万元。

  17.2014年5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姜某甲借款11万元,后归还1.76万元,还应归还9.24万元。

  18.2014年5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龚某借款36万元,后归还5.76万元,还应归还30.24万元。

  19.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代某甲借款共计49万元,后归还6.28万元,还应归还42.72万元。

  20.2014年11月,杏彩体育平台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陈某丙借款10万元,后归还1万元,还应归还9万元。

  21.2014年5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黄某甲借款21万元,后归还3.36万元,还应归还17.64万元。

  22.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周娅让其丈夫周某甲以重庆市渝北区某小学需要修学校为由,向被害人谭某、姜某乙借款,并承诺按月支付利息,被害人谭某、姜某乙遂向被告人周娅账户转30万元,后归还3万元,还应归还27万元。

  23.2014年7月,被告人周娅以其朋友的公司投资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王某乙借款190万元,后归还26.6万元,还应归还163.4万元。

  24.2014年7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黄某乙借款10万元,后归还1.4万元,还应归还8.6万元。

  25.2014年7月,被告人周娅以向其工作的公司投资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代某乙借款10万元,后归还1.4万元,还应归还8.6万元。

  26.2014年7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按月支付利息,向被害人左某借款70万元,后归还9.8万元,还应归还60.2万元。

  27.2014年7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按月支付利息,向被害人汪某甲借款70万元,后归还9.8万元,还应归还60.2万元。

  28.2014年7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按月支付利息,向被害人林某甲借款80万元,后归还11.2万元,还应归还68.8万元。

  29.2014年8月,被告人周娅以其亲属的建筑公司投标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范某借款120万元,后归还10.8万元,还应归还109.2万元。

  30.2014年8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向社会融资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孙某借款30万元,后归还11.875万元;2015年2月,被告人周娅又以其弟弟买车为由向被害人孙某借款5万元。被告人周娅还应归还23.125万元。

  31.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陈某丁借款共计28万元,后归还3.88万元,还应归还24.12万元。

  32.2014年8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王某丙借款40万元,后归还4万元,还应归还36万元。

  33.2014年11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李某丙借款20万元,后归还0.8万元,还应归还19.2万元。

  34.2014年11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胡某丙借款23万元,后归还0.92万元,还应归还22.08万元。

  35.2014年11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江某丙借款30万元,后归还1.2万元,还应归还28.8万元。

  36.2014年11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汪某乙借款34万元,后归还1.36万元,还应归还32.64万元。

  37.2014年11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王某丁借款8万元,后归还0.74万元,还应归还7.26万元。

  38.2014年11月、2015年1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的月息,分两次向被害人李某丁借款共计20万元,后归还0.6万元,还应归还19.4万元。

  39.2014年12月、2015年1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的月息,分两次向被害人蔡某借款共计20万元,后归还0.6万元,还应归还19.4万元。

  40.2014年11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雷某乙借款28万元,后归还1.72万元,还应归还26.28万元。

  41.2014年11月,被告人周娅以做生意缺钱为由,承诺3%的月息,向被害人包月琴借款40万元,后未归还。

  42.2014年11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按月支付利息,向被害人李某戊借款30万,后归还1.2万元,还应归还28.8万元。

  43.2014年11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按月支付利息,向被害人杨某甲借款10万元,后归还0.4万元,还应归还9.6万元。

  44.2014年11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按月支付利息,向被害人周某丙借款10万元,后归还0.4万元,还应归还9.6万元。

  45.2014年11月,被告人周娅以其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承诺3%的月息,向被害人陈某戊借款10万元,后未归还。

  46.2014年11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张某丙借款10万元,后归还0.4万元,还应归还9.6万元。

  47.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缺乏周转资金为由,承诺3%的月息,向被害人杨某乙借款160万元。同日,周娅、周某甲在重庆市渝北公证处就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某大道××X号4幢X号、15幢X号房屋与杨某乙进行了委托买卖公证。被告人周娅后归还9.6万元,还应归还150.4万元。另查明,该两套房屋已于2010年由周娅、周某甲在银行抵押。

  48.2014年12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3%的月息,向被害人赵某借款45万元,后归还2.7万元,还应归还42.3万元。

  49.2014年12月,被告人周娅以其朋友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陈某己借款9万元,后未归还。

  50.2014年12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李某己借款16万元,后归还0.64万元,还应归还15.36万元。

  51.2014年12月,被告人周娅以其朋友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林某乙借款10万元,后归还0.6万元,还应归还9.4万元。

  52.2015年1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5%的月息,向被害人廖某借款30万元,后未归还。

  53.2015年1月,被告人周娅以偿还个人为由向其工作单位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后未归还。

  54.2015年1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刘某丁借款10万元,后归还0.2万元,还应归还9.8万元。

  55.2015年1月、2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邓某借款共计60万元,后归还15.83万元,还应归还44.17万元。

  56.2015年1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令某借款35万元,后归还0.4万元,还应归还34.6万元。

  57.2015年1月,被告人周娅以其按揭房屋需要解押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熊某借款10万元,后未归还。

  58.2015年1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骆某借款10万元,后未归还。

  59.2015年1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公司到期需要周转资金为由,承诺3%的月息,向被害人陈某庚借款48.5万元,后未归还。

  60.2015年1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劳务公司需要发放农民工工资为由,承诺每月支付利息,向被害人刘某戊借款4.4万元,后未归还。

  61.2015年1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承诺按月付息,向被害人周某丁借款20万元,后未归还。

  62.2015年1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劳务公司资金紧缺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简某借款5万元,后未归还。

  63.2015年1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劳务公司资金紧缺为由,承诺2%的月息,向被害人唐某借款6.16万元,后未归还。

  64.2015年1月,被告人周娅以其公司需要支付民工工资为由,承诺支付2%月息,向被害人贺某借款10万元,后未归还。

  65.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周娅以短期拆借为名,向重庆某甲公司50万元,扣除手续费0.5万元后实际向周娅招商银行账户转入49.5万元。后被告人周娅归还3.8028万元,还应归还45.6972万元。

  66.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周娅以装修为名,向重庆某乙公司20万元,扣除手续费1.1783万元后实际转账给周娅18.4217万元。后被告人周娅归还3.4399万元,还应归还14.9818万元。

  67.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周娅以经营流动资金为名,向重庆某丙公司20万元,扣除手续费0.4万元后实际转账给周娅19.6万元。后被告人周娅归还1.3333万元,还应归还18.2667万元。

  68.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周娅以资金周转为名,通过重庆市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中介向某乙公司15万元,扣除0.6万元手续费及10元工本费后,某乙公司实际向周娅转账14.399万元。后被告人周娅归还1.75539万元,还应归还12.64361万元。

  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周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江某甲、周某乙、刘某乙等部分被害人对周娅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周娅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投案,同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银行对账单、回单、转账凭证、交易记录、借款明细表、借条、借款协议、合同、指认笔录等证明:各被害人借给被告人周娅款项情况及被告人周娅通过转账方式向各被害人给付利息情况。

  4.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在周某甲处提取并扣押周娅用于网上的8张。

  5.机动车查询结果、汽车抵押借款合同、抵押汽车价值协议书、委托书等证明:2015年1月,周娅、周某甲与余某丙签订汽车抵押借款,约定周娅向余某丙借款50万元,约定2015年4月25日归还,周某甲为担保人。同日双方签订抵押汽车价值协议书及委托书,约定以周娅的沃尔沃汽车(购于2013年12月,购买价格44.4万元,双方估价35万元)及标致汽车(购于2009年,购买价22万元,双方估价15万元)作为借款担保抵押;周娅委托余某丙将该两辆汽车对外出售,出售价格50万元,超出部分由余某丙所有。

  6.公证书、委托书证明: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周娅及其丈夫周某甲与杨某乙签订委托书并公证,针对某甲小区4幢X-X、15幢X-X号房屋,委托杨某乙代为偿还银行借款并领取房地产权证、注销房屋抵押登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售房)、收取售房款、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等。

  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周娅及其丈夫周某甲与雷某甲签订委托书并公证,针对某乙小区2幢X-X号房屋,委托雷某甲代为偿还银行、解除抵押担保、办理房屋出售、过户事宜等。

  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周娅及其丈夫周某甲与周某乙、周某丙签订委托书并公证,针对某甲小区10幢X-X号房屋,委托二人代为偿还银行、解除抵押担保、办理房屋出售、过户事宜等。

  7.抵押合同、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某大道109号某甲小区4幢X-X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用于房屋按揭;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某大道××X号某甲小区15幢X-X已抵押给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用于房屋按揭;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某大道××号某甲小区10幢X-X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用于房屋按揭;重庆市渝北区某街道某大道××号某乙小区2幢X-X房屋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用于个人家居消费(装修)。

  8.账户盈亏情况表证明:被告人周娅对其账号的盈亏情况的记录,证实截至2014年12月7日,经周娅统计其在凤凰、多宝、东森平台亏损约3200余万元。

  9.重庆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回复证明:多宝、东森、凤凰娱乐、即时通、世爵、杏彩、纬来等游戏平台,未经重庆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授权。

  10.周娅工资汇总表证明:2012年1月至2015年1月,共计3年时间内,被告人周娅在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领取工资526692元。

  13.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证明:2015年3月24日15时25分至2015年3月27日13时15分,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民警陈进对东森平台、凤凰平台、多宝平台的部分网页进行远程勘验。被告人周娅在东森平台账户分别为fe×××g、×××e;在凤凰娱乐账户为f×××××00、z×××88;在多宝平台账户为d×××3,以上三个平台均为非正规彩票销售平台。

  2015年4月15日15时10分至16时30分,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民警陈进对被告人周娅的电子邮箱(469×××@qq.com)内的部分数据进行远程勘验,并提取邮箱内的两份文件。一份为“借款明细表2015.1.12.xls”的文件内记载了周娅本人统计的其向他人借款的情况;另一份为“锦龙报表Book1.xls”的文件内记载了周娅本人统计的其在世爵、凤凰、多宝、东森、即时通等平台购买彩票的情况。

  14.证人吴某甲、周某乙、余某甲等人的证言证明:根据与被告人周娅有资金往来的银行账户信息上的姓名向相关证人核实,均不知道多宝、凤凰、东森、世爵等游戏平台,并且也不认识周娅,但都曾有过身份证丢失的情况。

  15.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明:周某甲的妻子周娅系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会计,2012年周娅称其工作和代账的公司有政策,员工的家人将闲钱贷给公司可以有月息2分的高利息,周某甲遂陆续叫很多亲戚朋友将钱给周娅,到2015年2月14日,周娅无力偿还部分本金和利息,周某甲追问周娅才得知周娅借钱并非由其公司借入,而是其本人以此为借口借钱后用于网络“”。周娅共向亲戚朋友借款3000万元左右,其中500万元左右是周某甲出具的借条,原因是周娅与周某甲的部分朋友不熟悉,于是由周某甲出具借条;还有500万元是周娅以其代账的某公司名义向王某甲借款,由周某甲做担保人并在借款协议上签字。

  16.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潘某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周娅自2008年起在公司当代账会计,负责公司外账,公司的公章由潘某的妻子李某甲保管,某公司没有向王某甲借款500万元,潘某也从未授权给周娅向他人借款,潘某对周娅使用某公司印章的行为不知情。

  17.印章刻制、查询、缴销证明: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已换刻公章一枚,旧章已收回销毁,并在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进行登记。

  18.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李某甲系某公司的出纳,公司的公章由李某甲保管,李某甲不认识王某甲,某公司与王某甲没有业务往来,也未与王某甲签订过借款协议,公司从未授权被告人周娅向王某甲借款。周娅作为公司的代账会计有时自己会在资料上盖公章。

  19.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刘某甲系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出纳。2015年1月,被告人周娅以偿还个人为名向其所在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周娅填写借款申请单并经公司负责人陈某己签字后,刘某甲于2015年1月4日通过本连银行账户(62×××43)分别电汇100万元、200万元至周娅母亲江某甲的招商银行账户(62×××13)。2015年1月15日,刘某甲通过本人农业银行账户(62×××19)转账200万元至周娅的招商银行账户(52×××17)。

  20.借款申请单、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大连银行电汇凭证的复印件证明:刘某甲向被告人周娅汇款的经过。

  25.被害人李某乙、周某乙、胡某乙、顾某等的陈述证明:被告人周娅向各被害人以其工作的公司需要筹集资金等名义借款,并承诺高息,以及各被害人借款给周娅、周娅还款的情况。

  26.被告人周娅的供述证明:周娅自2012年底至案发,几乎每天通过多宝平台、凤凰平台、东森平台等网络平台购买高于正常赔率的重庆“”。2012年底,周娅因在网络平台输钱后想赢回,遂以每月支付2%-3%的高额利息作为诱饵,以其所在公司需要投资、资金短缺等虚假理由向他人借款,或者私盖其代账的某公司公章,冒用该公司名义向王某甲借款。借款均用于在网络平台购买“”。编造理由的主要原因系从借款伊始就没有能力支付利息,周娅及其丈夫周某甲的收入远不足以支撑偿还借款本金及高利息,基本上采用后债偿前债的模式,到后期基本无力清偿。周娅还在重庆某甲公司、重庆某乙公司、重庆某丙公司、某乙公司分别50万元、20万元、20万元、15万元,这些均用于购买“”并输掉了。总共借款3724万元,经粗略估算,支付了约650万元的利息。

  其中,周娅向余某丙的借款以其所有的两辆汽车作为抵押;其向杨某乙借款时就以其在某甲小区按揭购买的两套房屋进行了委托买卖公证。对于雷某甲、周某丙、周某乙的借款系几人在2015年2月向其催讨债款时,其与雷某甲等人分别进行了房屋委托买卖公证。

  27.江某甲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江某甲、周某乙、刘某乙等被害人对周娅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其无偿还能力,仍虚构其工作的公司需要资金等事实,隐瞒其实际将款项用于网上并无力归还的线千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罪,依法应予处罚,并对各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退赔。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娅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部分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对被告人周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周娅辩称其行为系民间借贷,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本院认为,正常的民事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是否借款的决定。而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周娅虚构其公司需要资金等事实,隐瞒实际为自己将款项用于,并无偿还能力的向被害人借款,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认为周娅编造的公司投资借款能够在保障被害人本金安全的同时提供高额的利息回报,从而借款给周娅。周娅实际将借款或用于高度威胁资金安全的活动,或用于归还之前所借高息借款的利息,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直至案发,借款总金额远超出其本人及家庭的经济能力,且实际未能归还巨额欠款,应认定被告人周娅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因此,被告人周娅及其辩护人的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周娅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构成合同罪的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周娅虽与各被害人之间有借款合同或借条,但该借贷关系并非市场经济活动中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以及出具的借条显然有别于市场活动中的合同。因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周娅的辩护人提出部分借款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意见,经查,对于被告人周娅用汽车抵押向余某丙借款50万元的事实公诉机关并未作为犯罪事实指控;对于被告人周娅向小额公司的借款,虽属于个人信用,但周娅在时明知其本人仍有巨额借款未予偿还,不可能对借款按期清偿,仍隐瞒向公司进行,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构成犯罪;对于被告人周娅向其亲属的借款,本案中与周娅存在借款关系的近亲属仅有其姐姐周某丙、其母亲邓某乙,邓某乙的借款公诉机关并未指控,周某丙的借款系从周某丙丈夫刘某乙的银行账户转出,不仅只涉及周娅近亲属的个人财产,故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对于被告人周娅与部分被害人签订房屋委托买卖公证的借款,因周娅委托各被害人进行买卖的房屋均已在之前向银行抵押,房屋的实际价值在扣除银行后仍不足其向各被害人偿还借款金额,且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各受托人均仅取得代周娅向银行还清后代为出售房屋并收取房款的代理权,并未发生房屋或卖房款所有权的变更,也未取得法律意义上的抵押权,加之周娅作出该委托行为,也是因为各被害人不愿出借款项或向周娅催收借款,故该行为应认定为其顺利实施或继续实施的手段行为,对所涉各被害人的借款金额不应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对于辩护人举示被告人周娅的丈夫周某甲与被害人雷某甲签订的家具转让协议以及江某甲出具已还款18000元给部分被害人的说明,均形成于本案案发之后,应为退赔性质,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且家具转让协议中并未明确该家具充抵借款的具体金额,江某甲的还款说明并无被害人的印证,故本案对此不予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29年8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